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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刘明通执行案裁定书

(2010)栖执字第7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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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明通,农民。被执行人:栖霞市臧家庄镇栾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刘玉福,农民。

提取被执行人栖霞市臧家庄镇栾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刘玉福在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雇主责任险赔偿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淑军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李元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