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建基,农民。被执行人杨进生,农民。
本院作出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李元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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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建基,农民。被执行人杨进生,农民。
本院作出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波审判员:徐福洲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李元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