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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黄荷英与林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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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荷英,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石塘镇中心村B区217号。被告:林梅芳,石塘镇前进村曙光北路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荷英与被告林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黄荷英负担。

审判长:马招财人民陪审员:陈文富人民陪审员:江雪花

书记员:毛魏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