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杨军辉、杨军辉与被告陈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陈安信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温商初字第119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军辉,

太平街道岙底杨路99弄105号。被告:陈安信,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小区43幢1102室。原告杨军辉与被告陈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杨军辉负担。

审判员:缪雪芳

代书记员:胡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