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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刘旱雨与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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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旱雨,

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外路242号3楼105室。委托代理人:金宝霖,住温岭市松门镇度爿新淋东路3号。被告:郑胜,岭市石塘镇中山路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旱雨与被告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旱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旱雨负担。

审判员:江峰

书记员:张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