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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贾涛与杨福良、王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德商初字第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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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涛,19

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广场路71号4幢104室。委托代理人杨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南路武康房产1幢401室。系原告配偶。被告杨福良,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王母山村杨介兜4号。被告王国英,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王母山村杨介兜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涛与被告杨福良、被告王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涛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姚舟德审判员:沈晓忠人民审判员:陈荣伟

书记员: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