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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仕兰与陆正伟、朱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德商初字第14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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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仕兰,1982

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宜章县白沙圩乡圣公塘村委会第6村民小组,现住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委托代理人鲍劲松,德清县乾元镇环城北路172号301室。被告陆正伟,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上柏集镇新街1号。被告朱闰兰,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下柏村潘家弄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兰与被告陆正伟、被告朱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仕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25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45元,由原告王仕兰负担。

审判员:姚舟德

书记员:姚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