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被告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程××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建平
代书记员:朱淑芳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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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被告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程××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建平
代书记员:朱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