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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周××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德商初字第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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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275元,由原告周××负担。

审判员:吴玉峰

代书记员: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