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275元,由原告周××负担。
审判员:吴玉峰
代书记员:童云华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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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275元,由原告周××负担。
审判员:吴玉峰
代书记员: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