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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杨志奇与姚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德商初字第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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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志奇,

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山小区71幢103室。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家乐,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姚文菊,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龙山集镇南琪圩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奇与被告姚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奇于2009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奇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菊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奇撤回对被告姚文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686.5元,由原告杨志奇负担。

审判员:沈晓忠

书记员: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