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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余立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商初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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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七星桥西逸。法定代表人:王连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立群

委托代理人:程建跃,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立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相关事实正由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嘉兴市沪嘉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立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鲁军审判员:朱国强审判员:祖国宏

书记员:黄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