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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淳安千岛湖强林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千岛湖镇进贤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淳民初字第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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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淳安千岛湖强林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美强。委托代理人:甘志伟。被告:淳安县千岛湖镇进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小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千岛湖强林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淳安千岛湖强林生态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高

书记员:潘沁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