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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省龙游县红5制漆有限公司与罗伟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衢龙商初字第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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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省龙游县红5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城

西衢龙路62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荣伟,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杰,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西路80号1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安娜,浙江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龙游县红5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龙游县红5制漆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伟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龙游县红5制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龙游县红5制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伟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浙江省龙游县红5制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傅建华审判员:方雪林代理审判员:孙燕芳

书记员:黄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