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明弟,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
珠港镇城关东门路13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煊华,男,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东门路139号。被告沈鹤龙,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小麦屿7组15-1户。被告翁丽卿,门健康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弟为与被告沈鹤龙、翁丽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明弟撤回对被告翁丽卿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郑风雨
代理书记员:张曼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