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余杭仁和镇石料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朱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红梅、马洁。被告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志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华。被告郭锡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仁和镇石料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人民币752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仁和镇石料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石红
书记员:邓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