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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余杭仁和镇石料加工厂与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郭锡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商初字第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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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余杭仁和镇石料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朱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红梅、马洁。被告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志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华。被告郭锡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仁和镇石料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合计人民币752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仁和镇石料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石红

书记员:邓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