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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范喜明与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商初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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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范喜明。被告: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塘头路23号。委托代理人:卜建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范喜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范喜明负担。

审判员:赵再平

书记员:周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