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金毅与张永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天商初字第6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金毅,经商,

台县赤城街道世纪大厦3单元102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强,经商,住天台县白鹤镇中泽村2组42号。

本院认为,原告金毅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金毅负担。

审判员:娄银强

书记员:王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