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毅,经商,
台县赤城街道世纪大厦3单元102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强,经商,住天台县白鹤镇中泽村2组42号。
本院认为,原告金毅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金毅负担。
审判员:娄银强
书记员:王光宇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金毅,经商,
台县赤城街道世纪大厦3单元102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强,经商,住天台县白鹤镇中泽村2组42号。
本院认为,原告金毅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金毅负担。
审判员:娄银强
书记员:王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