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良荣,
城街道南山村南山二路8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战,城街道小普竹村普中东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良荣与被告黄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良荣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良荣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李雅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