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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文宝与林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玉商初字第2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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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文宝,农民,

环县玉城街道仓坑村。(身份证:332627196304200473) 被告林士海,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仓坑村万祥1号。(身份证:×× 450)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宝与被告林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宝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已减半收取),再减免收取620元,由原告张文宝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叶宝英

代理书记员:叶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