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文宝,农民,
环县玉城街道仓坑村。(身份证:332627196304200473) 被告林士海,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仓坑村万祥1号。(身份证:×× 450)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宝与被告林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宝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已减半收取),再减免收取620元,由原告张文宝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叶宝英
代理书记员:叶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