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爱云,
珠港镇坎门东街35号,身份证号33262719611121128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智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滨,港镇坎门东街4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爱云与被告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海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爱云撤回对被告陈海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曾爱云负担。
审判员:孔庆周
代理书记员:王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