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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全青与林秋波、顾永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玉商初字第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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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全青,1965

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龙溪乡花岩浦灵溪北路108号。被告林秋波),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西大街63号。被告顾永祥,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人民路70号。被告黄克斌,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万丈南巷3-1号。被告章纪行,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玉环县楚门镇城郊村西路114号。被告叶兰春,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大街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青与被告林秋波、顾永祥、黄克斌、章纪行、叶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全青撤回对被告林秋波、顾永祥、黄克斌、章纪行、叶兰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保全费290元,合计人民币504元,由原告张全青负担。

审判员:黄建华

代理书记员: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