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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黄函雪与林宝玲、苏雪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台玉商初字第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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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函雪,19

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南兴后街4-1号。被告林宝玲,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清港镇前排村前排路21号。被告苏雪英,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清港镇前排村前排路21号。原告黄函雪与被告林宝玲、苏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函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两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滨江雅馨园7号302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100911),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函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林宝玲、苏雪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滨江雅馨园7号302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100911),限制其转户、抵押和租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明国

代书记员: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