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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苗通与应万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台玉商初字第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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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苗通,19

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西池巷2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万荣,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应家村朝阳小区18幢6号。原告王苗通与被告应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苗通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朝阳小区18号楼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1436),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苗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应万荣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朝阳小区18号楼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143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明国

代书记员: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