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被告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章××负担。
审判员:黄建华
代理书记员:黄春玲
民事 · 一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被告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章××负担。
审判员:黄建华
代理书记员: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