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长坤,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福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11日被逮捕,2008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09)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长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长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长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违规行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长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长坤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被告人林长坤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林长坤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长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林清
书记员:王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