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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海盐北团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商终字第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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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足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北团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鹤。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佳何彩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审判员:陈建刚代理审判员:何成龙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