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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汪金德与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商终字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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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载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金德。

本案按上诉人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陈建刚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