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载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金德。
本案按上诉人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陈建刚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二审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载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金德。
本案按上诉人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陈建刚
书记员:谢金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