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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杭州××江市××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沈×、张××与杭州××江市××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嘉商终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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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江市××司。

杭州市××××兰溪二号桥。法定代表人: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上诉人杭州××江市××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沈×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8)海民二初

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江市××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杭州市××××兰溪二号桥。法定代表人: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上诉人杭州××江市××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沈×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8)海民二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江市××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江市××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江市××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计1491元,由杭州××江市××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春审判员:章能代理审判员:安玉磊

书记员: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