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穗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珠镇山西村莲塘山。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大庄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180-3号。法定代表人:周寅,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穗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慧芳审判员:吴炜代理审判员:何小丽
书记员:任妍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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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穗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珠镇山西村莲塘山。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大庄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180-3号。法定代表人:周寅,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穗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慧芳审判员:吴炜代理审判员:何小丽
书记员:任妍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