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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永康市穗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大庄农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衢商终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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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穗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珠镇山西村莲塘山。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大庄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180-3号。法定代表人:周寅,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穗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慧芳审判员:吴炜代理审判员:何小丽

书记员:任妍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