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明。委托代理人:徐建章。
上诉人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8)海民二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计1167.5元,由上诉人海宁市永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惠明审判员:吴伟代理审判员:宁建龙
书记员:朱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