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浙江××工××司,住所地上××市××海镇××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高×。
本院认为,原告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赵椿彪代理审判员:丁国芳代理审判员:经少华
书记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