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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上虞市××城××司与绍兴××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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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虞市××城××司,法定代表人朱××。被告绍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街道虞乐集团。法定代表人王××。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城××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虞市××城××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61元,减半收取4830.50元,由原告上虞市××城××司负担。

审判员:方艳青

书记员:杜亚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