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区。组织机构
代码:76015573-4。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专用风××司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专用风××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财保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校军
书记员: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