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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上××专用风××司与浙江省××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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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虞市××人××西

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省××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路××楼××室。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浙江省×× 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专用风 ××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专用风××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3元,依法减半收取71.5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2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林灿

书记员: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