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虞市国大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
道凤山路农批市场128- 129号,现经营场所上虞市百官街道亚厦风和苑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1911-8。法定代表人杜森祥,经理。被告上虞奥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敖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国大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奥诺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国大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国大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虞市国大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虞市国大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椿彪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