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西林
街道张家村村委。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屠全林,总经理。被告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横江村。负责人殷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
街道张家村村委。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屠全林,总经理。被告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横江村。负责人殷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孙琪铨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