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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上××专用风××司与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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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区。法定代表

人曹国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江苏×××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专用风××司撤回对被告江苏××××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依法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校军

书记员:宣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