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专用风××司,住所地上××区。法定代表
人曹国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江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江苏×××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专用风××司撤回对被告江苏××××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依法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校军
书记员:宣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