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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谢某、程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上刑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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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2007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2007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2007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第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程某、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程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程某、张某甲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以扣押他人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08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08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曦晔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