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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晏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越刑初字第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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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赃款未被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晏某从重处罚。被告人晏某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对被告人晏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晏某的人民币72.5元退赔给被害人,三星手机1只、戒指1只经拍卖后,以拍卖所得款折价退赔给被害人;假币12刀,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岚

书记员: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