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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田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越刑初字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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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乙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乙能自愿认罪,且本案全部赃物已被追回或予以折价追缴,可酌情对被告人田某乙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的人民币8600元及本院扣押的人民币611元,其中6251元按上述本院认定的数额分别退赔给被害人,2000元抵作其上述罚金,960元发还给被告人;诺基亚N73手机属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港币1张、外币1张、手机1只、戒指1只发还给被害人田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岚

书记员:朱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