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1999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赃款赃物均未被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仕勇
书记员:沈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