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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胡××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德商初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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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被告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何建海

书记员:鲍静虹

引用法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