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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赵高博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灞民初字第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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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高博。委托代理人杜家亮。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合斌,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张来仓,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向阳沟村五组)。负责人李宗学,任组长。

本院认为:原告赵高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高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25元,退付原告125元。

审判员:屈蓉

书记员:冯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