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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张海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灞刑初字第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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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明,农民。200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12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8月7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延华,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明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明及其辩护人孙延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海明辩称,其只是中介人,所收款中有10万元是借款。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海明的诈骗数额中,有10万元是借款,不应按合同诈骗定性;手机2部、小灵通1部及现金3000元是郭昌海单独所骗,张海明并不知情,不应由张海明承担责任;张海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五六月份,被告人张海明化名张成功,伙同郭昌海(化名郭一峰,另案处理),分别冒充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米家崖村村长之亲戚和该村聘用工程师,以介绍该村并不存在的姑娘楼工程为诱饵,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和图纸押金为名,骗取了汉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汉建二公司)人民币101000元;又以书记、村长就工程发包对象有分歧需要送礼为名,骗取了该公司所购价值8650元的电脑2台及价值9600元的手机2部。同年六七月份,张海明为进一步骗取该公司信任,伪造了“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米家崖基建办合同专用章”及“西安市浐河经济开发区米家崖基建办财务专用章”各1枚,并使用该合同专用章捏造村长姓名与汉建二公司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该财务专用章向汉建二公司出具了工程保证金收据。同年9月16日,张海明又谎称其要承包日收入达5000元的垃圾场需购挖掘机,以借为名向汉建二公司索要了100000元人民币。张海明骗得上述款物后,将其用在了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等事项。二、2004年8月,被告人张海明伙同郭昌海采用同类手段,骗取了沣惠建筑公司夏某人民币12500元,郭昌海单独骗取了夏某人民币3000元及普天牌小灵通1部,但事后告知张海明其向夏某骗了1000元,并分给张海明500元。同年11月26日,张海明向夏某出具伪造的中标通知书,继续向夏某行骗时,被夏某之友识破并报警,张海明、郭昌海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张海明向汉建二公司退款185000元及手机1部,向夏某退款12500元,郭昌海向夏某退款3060元。本案有下列证据:1、范茂全的陈述证明,他是汉建二公司工作人员,2004年5月下旬,经一个四川人介绍,他认识了张成功和郭一峰。张成功介绍郭一峰是米家崖村聘请的基建工程师,张成功说其是米家崖村村长之挑担,村上要建姑娘楼,村长委托其寻找施工队。张成功来时拿了一套晒好的图纸,郭一峰讲就按这套图纸建楼,村上不再出图纸。张成功讲,若要图纸,需交1000元押金,他就交给张成功1000元,张打了一张收条。几天后,张成功提出要去汉中考查他们公司,他就派车把张成功和郭昌海拉到汉中呆了两天。2004年6月份的一天,张成功带他和陈云清到米家崖村口,指着一块空地说,这就是村上盖楼的现场。当时,他送给张成功4斤茶叶,每斤180元,张成功说要送给村长2斤。又过了两天,张成功的意见是要交5万元保证金,他提出将钱交给村上,张成功说给张就行了,他就给了张成功5万元,张写了收条。大约到六月二十几号,因为已经交了保证金,但合同还没签,他们又找到郭一峰住处,张成功说,村上原来盖一栋楼,现在要盖两栋楼,还得交5万元保证金。他和陈云清当即凑了5万元交给张成功,张又打了一张白条。大约又过了七八天,他们把签好的合同文本在郭一峰家交给了张成功。此后他和陈又到郭一峰家,张成功没来,郭一峰说为了把事情办快点,让他给村长买2部好一点的手机。第二天,他们就花9600元买了2部摩托罗拉掌上电脑送给了郭一峰。第三天他们又到郭家,张成功在场,说手机颜色不好,向他要了发票说去换手机,陈云清就把手机发票给了张。因为合同一直没签,又过了几天,他们又到郭家,张成功说干脆给村长和书记每人送一台电脑。第二天他和陈就花8650元买了2台电脑送到了郭家,张成功说由其给村长书记送去。此后张、郭一直推说村上在办规划证,直到9月份,张成功在电话上说其包了个垃圾场,要交60万元,每天可收5000多元,钱不够,让他给拿20万元,他说钱紧张。张催了他好几次,直到9月14日最后一次打电话,他怕工程干不成,所以只好答应给张10万元,张让把钱汇入了其妻的帐户。开始张说借十天,此后再联系,张说其把人打伤了,公安局正抓,其跑了,反正编各种话,不见他们的面,他们找郭一峰,郭一峰原住的房内已住了别的人,打电话也不通了,到10月份,他派司机去西乡打听,知道张成功实际上叫张海明。2、陈云清的陈述证明,他是汉建二公司项目经理。2004年5月20日,他和范茂全经一个四川人介绍,认识了张成功和郭一峰。张自称是米家崖村村长的挑担,说米家崖村要建一个姑娘楼,要图纸的话需交1000元押金,范就交给张1000元,张给了一份兰图,他们就回去作预算。大约5月底,他们做好预算后又约郭、张在长乐坡电管局家属院郭的住处见了面,郭看了预算后说低了,并拿出一份标底,让他们复印后重新作预算。6月初,郭、张二人到汉中考察了两天,6月中旬,张、郭带他们到米家崖村施工现场考查了一下,两天后张提出要交5万元保证金,交钱后说二十几号可以发开工通知,7月就开工了。6月二十几号,他们没见开工通知,就电话联系,张讲开不了工了,因为原先说建一个楼,而现在要盖两个楼,村长和书记意见不和有矛盾,书记想把2号楼包给别的工队,为了化解矛盾,要送给村长和书记每人一部手机。他们马上到郭家把协议书换了,并买了2部手机,总计价款为9600元,送到郭家,张海明却说买手机不如买电脑便宜。买手机前,张知道此事。此后他们见迟迟不签合同,直到7月份,一直推说书记、村长有矛盾,不给合同盖章,让交2号楼的保证金5万元。7月15日他们交了保证金,8月份才给了正式收据,收了钱还说村长不签字又让他们买了两台电脑。到9月份后,张海明又打电话说要买挖掘机需要10万元,他们不好得罪,无奈于9月16日给张海明之妻王海燕汇了10万元,这是按张提供的帐号汇出的。10月份,他们到米家崖村打听,得知村长书记是一个人,没听说盖姑娘楼的事,他们才感觉上当受骗了,马上找到郭一峰家,郭的房子已住了别人,张、郭的电话也打不通了。3、南寿安的陈述证明,他是米家崖村2组组长,也是村委会委员。2003年下半年,他们组想建姑娘楼,2004年四五月,他找到土地办咨询,土地办工作人员讲:现在没人敢给你应承这事,所以这件事就一直没再提。期间他的朋友蒋玉红给他介绍了一个姓张的和一个姓郭的,说是在外跑工程的。他说手续跑不下来,不好办。姓郭的说其先在设计院找朋友搞一套图纸,他说套用图纸村上不出费,姓郭的说:这事不用你管。4、米家崖村村委会证明,该村无建设姑娘楼的意项,更没有“西安市浐河经济开发区米家崖基建办”这一机构,村委会主任也不叫刘安红。5、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证明,其从未成立过米家崖基建办,没有合同专用章。6、张海明的供述证明,他通过一个姓蒋的认识了米家崖村一个姓南的组长,听南说其组要建姑娘楼,他说可以给找工程队,南让找实力强的。此后,他通过郭昌海认识了范茂全、陈云清,郭说他是米家崖村村长挑担,范向他核实,他说就是的,这样说是为了套近乎,让范更加信任。2004年五六月份,他和郭昌海、范茂全等在黄河宾馆谈米家崖姑娘楼的事,当时讲建一栋楼,要交押金,图纸也要交押金,范同意,交了1000元图纸押金,拿了图纸回去做预算,这图纸是他从新世纪设计院买来的,十几天后范做好预算找到郭家,他也去了,收了范5万元押金,给范写了个收条。大约又过了约20天,范又到了郭家,他说还有一栋楼,还要收5万元押金,范同意,十几天后交给他5万元,他写了条子。由于他已收了范的10万元钱,范打电话要收据,为了应付范,他和郭商量刻公章,郭给了他一个刻假章的电话,他打电话谈好了价钱,刻好后让郭取了回来,他给施工合同上和押金收据上盖了章子。由于他只知道村长姓刘,名字不知道,郭说随便签个名字,他就在米家崖村代表栏写了个刘安红。合同盖章后,他们让范等开工通知,又过了几天,他打电话给范说想承包垃圾场,要借10万元,范让他和陈云清联系。此后范、陈给他提供的帐号内汇了10万元,收款人是王海燕。他收钱后给人还了86000元的债。郭昌海还让范买了2部手机和2台电脑,他拿了一部手机给妻子用着,拿了一台电脑卖了3000元。2004年8月份,他和郭以同样方法骗了沣惠公司夏某12500元。2004年11月26日,他伪造了一个假中标书,想再要2万元,姓夏的朋友看了中标书后说去取钱,接着公安人员进来将他和郭抓了。7、郭昌海的供述证明,2004年5月,他帮张成功买了图纸后,张让他找工程队,他通过人认识了姓范的和姓陈的,这两个人大方的很。他们在那王酒店见面后,张成功给了范一套图纸,收了1000元现金,范就回去做预算。十多天后,范、陈到了他的住处,预算后,张成功提出要去汉中考察一下,他和张在汉中呆了两天,回来时范给了他们3箱酒4斤木耳。当时说的是一栋楼,张成功要了质量保证金,第二次又要了一次5万元保证金,以后还向范要了2部手机、2台电脑。他得了1部手机、1台电脑、1箱酒、2斤木耳、2条兵马俑香烟和1000元钱,还吃了几次饭。2004年8月份一天,张成功向他问了办假证的电话说要刻章子,他心里明白是要刻米家崖基建办的假公章。后来,他从合同上看到了这个假公章,他知道此事后,没有给范茂全等人说。2004年8月份一天,张成功打电话让他联系工程队,几天后他让夏某和张面谈,他对夏说张成功是米家崖村村长的挑担。40多天后,他和张成功、夏某在黄河宾馆见了面,张成功将图纸交给夏看,十几天后双方见面夏要了图纸,张成功向夏要了2000元图纸押金。两周后,夏作出预算,他说预算低了,夏向他要标底,他向张要了标底。第二天,他约了夏,对夏说:你要标底人家要5000元,夏说只有3000元,他就收了3000元钱。夏将标底复印了一份,此后他对张说,他把标底给夏透漏了一点,夏给了1000元,咱俩一人500元,张就收了500元。此后夏把标书给了张成功,又给了张10000元。原来说的是给村长书记每人10000元,夏说其只凑了10000元,合同签订后再给10000元。此后,他向夏说自己垫了2000元漏标钱,问夏咋办,夏就给了他1部普天牌小灵通,价值不到600元。2004年11月26日下午,他们又见面后,张、夏还有一个姓王的在一块儿说啥,他不清楚,后来姓王的说出去弄钱给张成功,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他们就到了派出所。(夏某的陈述与此基本一致)。张成功的真名叫张海明,他在诈骗活动中自称郭一峰,以工程师身份出现,村上确实想盖楼,但没钱,他和张海明就利用工程骗人。9、假合同、假中标通知书、收据等在卷,可与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10、被害人领条及公安人员收条、扣押单证明,被告人张海明向汉建二公司退赃185000元及手机1部,向夏某退赃12500元。郭昌海向汉建二公司退手机1部,向夏某退赃3060元。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实际并不存在的建设工程和虚构的单位,同他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32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被害人的诱惑作用,及其所编造的身份对被害人形成的制约作用,捏造虚构事由向被害人借款,借款后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并无归还的能力和意思,其实质是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故辩护人主张该笔“借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的意见不予采纳。在诈骗被害人手机时,被告人事前知情事后也参与了分赃,故辩护人主张该诈骗于被告人无责不妥,该意见也不予采纳。唯被告人在其同伙诈骗被害人夏某3000元及小灵通时并不知情,仅在事后被告知骗了1000元,被分给500元,故被告人可只对其所得的500元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能够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7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程东风人民陪审员:卞森洲人民陪审员:马李阳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