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志理,无业。2009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志理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志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日,被告人常志理擅自将其临时租用的西安方大基础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位于本区半坡路**)的一台柳州牌ZL40B型装载机(价值106000元)抵押给本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村民雍四民。2008年2月20日,常志理隐瞒该装载机已被抵押的真相,又与方大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装载机租赁合同。2008年11月8日常志理又擅自将该装载机以4万元出卖给雍四民。该装载机至今尚未追回。2009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常志理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吴天明的证言证明,他是方大公司付经理,他们公司的装载机在2007年先以口头协议租给了常志理,2008年2月20日,又与常志理签了为期一年的机械租赁合同(合同复印件在卷),将该台Z×××**型装载机继续租给常志理,约定每3个月清一次租金。届时他打电话要租金时,常志理说其经济紧张无钱支付。到第二次清租金时,常志理的电话打不通了,换号了,他怀疑被骗了,就多方打听查找,找到了常的住处,找见了一两次,常老是说别人欠债未还,有钱后马上就交租金。2009年4月21日,他到灞科路时见到了他们公司的装载机,得知常志理已将其卖给别人了。2、董玉建的证言证明,他是方大公司经理,2009年2月底3月初,他找常志理要租金,并让退回装载机,常志理说装载机正在闫良干活,又说别人欠债未还,如果有钱马上清交租金和退还装载机,但直到现在一样也未兑现。大概在2008年7月份,常志理提出想买这台装载机,他们同意以5万元卖给常,但要求常把租金交清,并一次性付5万元购机款,常志理没有如此作,买卖未成。3、雍四民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前,常志理将一台装载机以3万元抵押给了他。抵押期限是2008年3月1日至9月30日。2008年11月8日,常志理到他家说无钱还抵押款,提出再给其1万元就将装载机卖给他,他同意,让他妻子与常志理签定了机械转让合同(复印件在卷),他给了常志理1万元钱。他向常要这台装载机的手续,常说市政公司欠其几十万元钱没给,把这台装载机抵押给常了,所以没手续。4、常志理的供述证明,2008年春节前,他将租方大公司的一台装载机以3万元钱抵押给了雍四民,抵押期满后无力还钱,就又提出让雍四民再给他1万元钱,他把这台装载机转让给雍四民。雍四民让其妻和他签了转让合同,就这样,他以4万元钱将这台装载机卖给了雍四民。他当时想着要买方大公司的这台装载机,把卖给雍四民的事情先隐瞒起来,抵押的事情也未告知方大公司,因为如果告知,方大公司就不会再租赁给他。因为他等着用钱,才隐瞒欺骗方大公司的。5、灞价鉴字(2009)第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骗的ZL40B型装载机价值106000元。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志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机械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志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执行至2013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程东风人民陪审员:卞森洲人民陪审员:魏喜学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