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穆琳琳、李西峰、穆江涛、穆安静(均已判刑)等人到本市高楼村梦巴黎影楼门口盗走和志国蓝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510元,销赃后将赃款挥霍。二、2007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穆琳琳、李西峰、穆江涛、穆安静等人在灞桥区纺建路菜市场630网吧外盗走龚可的牧羊犬牌摩托车一辆,价值2700元,销赃后将赃款挥霍。三、2007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穆琳琳、李西峰、穆安静等人到灞桥区西北一印金益制衣有限公司车棚内盗走罗维维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670元;后又盗窃阮敏邦德牌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2570元,几人离开时被人发现弃车逃离现场。四、2007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穆琳琳、李西峰、穆江涛、穆安静等人到灞桥区纺星一区一麻将馆门前盗走乾祖香大陆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700元,销赃后将赃款挥霍。又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9月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及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参与盗窃阮敏摩托车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羁押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0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旭人民陪审员:魏喜学人民陪审员:马李阳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