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无业。1994年9月16日因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贾某伙同范永明驾车窜至本区广运潭三环路浐灞特大桥附近,盗走YJV-4×25+1×16cm型电缆6米,销赃得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468元。2007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又伙同范永明、王静驾车窜至上述地点,以其车作动力,将埋于地下的同型号电缆60米抽出剪断后盗走,运至本市西郊准备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赃物被追缴,经鉴定该次被盗电缆价值4680元。本案有下列证据:1、巨科的证词:他负责西安浐灞特大桥景观照明工程,2007年10月29日凌晨4点,浐灞联防队通知说有人开车偷电缆,没追上。他们赶到现场后,发现浐灞特大桥辅道部分路灯电缆被剪断盗走。他们工地的电缆还被盗过二三次,因为觉得报警无用,就没有报警。2、贾某的供词:2007年10月26日晚,他和范永明开车到广运潭灞河特大桥下见路边有整盘的电缆,并见有人正在偷,那些人见他俩停车就跑了,他和范就去剪,剪了约6米,被看电缆的人发现了,就拿着电缆开车跑了。后来将电缆卖到张陈刚处,得了300元,钱付了租车费。2007年10月29日凌晨,他开车拉着范永明、王静到西郊电缆厂后门张陈刚的废品收购站,换了作案去穿的脏衣服,拿了作案工具,又来到广运潭灞河特大桥路边,见一个电杆底下路面上有一截电缆露着,他们知道是尚未接通的路灯电缆线,可以偷。他们开车转了两圈,见无人,王静、范永明就将电缆用钢丝绳绑到车上,他开车把电缆抽了出来。共抽了两根,每根约30米长,范永明将电缆铰成四节,卷成圈放入车后备箱,拉到张陈刚处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抓获。3、被告人贾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可证明其盗窃的具体地点。4、灞价鉴字(2007)第1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缆总计价值5148元。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盗窃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31日起执行至2009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程东风代理审判员:王玲代理审判员:徐严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