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锋锋,农民。2008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小峰,农民。2008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涛涛,农民。2008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马琴,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农民。2008年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跃,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锋锋、王小峰、田涛涛、赵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锋锋,王小峰,田涛涛及其辩护人马琴,赵某及其辩护人张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乔锋锋辩称,2008年1月8日凌晨的盗窃,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的,其余几次盗窃其未参与销赃、分赃,其在盗窃中作用较小,且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峰辩称,其在偷车之前不知情,其他人偷车时其在车上睡觉,事后也未分到钱。被告人田涛涛辩称,其未参与预谋,偷车时其未下车动手。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田涛涛系初犯,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有一起盗窃的证据不足,建议对被告人田涛涛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愿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赵某系偶犯、从犯,且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建议对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人犯有下列盗窃罪行:一、2007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乔锋锋伙同被告人田涛涛等人驾驶租来的汽车窜至陕西省渭南市市区,四处寻找盗窃目标。在该市临渭区解放路建设银行附近发现陕E×××××号黑色桑塔纳轿车停放于此处,即使用自制钥匙打开车门,将该车盗走。销赃得款后乔锋锋分得300元,田涛涛分得500元,赃款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温万峰陈述证明,2007年12月19日晚,他将陕E×××××号黑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渭南市临渭区建设银行门外的路沿上,次日晨发现车被盗走了,该车是1997年的车,他是2005年4月花了60000元买别人的。2、西安市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证明,陕E×××××号汽车型号规格不明,使用时间不确定,无法认定其价值。3、乔锋锋供述证明,2007年12月20日晚,他和陈海峰、田涛涛、李兴、园园驾驶租来的车到渭南市一派出所对面酒店和银行之间的道沿上,盗走了一辆普桑。陈海峰负责偷,李兴开车,他和田涛涛、园园望风,车咋卖的他不清楚,最后给他分了300元。4、田涛涛供述证明,2007年12月份,他和乔锋锋、李兴、园园及三桥的陈海峰开着租来的车在渭南街道上转了几圈,在一条街道上发现一辆普桑,陈海峰拿了几把钥匙下去,打开那车门,把车开走了,后来乔锋锋把车联系人卖了,听说卖了3000元,给他分了500元。二、2007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乔锋锋伙同田涛涛等人驾车四处寻找盗窃目标,在西安市新城区春明路市容局对面发现豫G×××××号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放于此,即用自制钥匙打开车门,将该车盗走。此后销赃得款3000余元,乔锋锋、田涛涛各分得800元,赃款已被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张连宾陈述证明,2007年1月30日凌晨,他将豫G×××××号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停放于西安市春明路市容局家属院对面路边,早晨发现车被盗走了。该车是他花45000元于2005年购买的二手车。2、西安市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证明,豫G×××××号桑塔纳2000型轿车因规格、型号、使用时间不确定,无法认定其价值。3、乔锋锋供述证明,2007年12月底,他租了辆广本车,拉着田涛涛及陈海峰兄弟俩,转到义乌商城后边道道里,见有一辆河南豫牌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放着,陈海峰看车没有警报器,就用钥匙打开车门,开着上路了。他开车拉着田涛涛等跟在后边。开了几公里后,田涛涛和陈海峰之弟将偷来的车开往新筑方向。隔了一天后,陈海峰联系把车卖了3300元,他和田涛涛各分得800元。4、田涛涛供述证明,2007年12月份一天,他与乔锋锋及三桥的峰峰兄弟在长乐坡见面后开车乱转,在韩森寨一工地门口(经辨认即春明路市容局家属院附近)发现了一辆豫字打头的黑色桑塔纳2000,峰峰用钥匙打开该车门,将车开到东二环后,交由他开到了贺韶村。过了两三天,该车卖了3800元,他和乔锋锋各分得800元。三、2007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乔锋锋伙同田涛涛等人采用同类手段,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兰天大厦楼下宁宁烟酒商店门口停车场盗走陕A×××××号黑色桑塔纳轿车1辆,销赃得款4500元,乔锋锋分得10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车价值3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郭崇政陈述证明,2007年12月29日下午,他将陕A×××××号黑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未央路106号兰天大厦下停车场,30日下午用车时,发现车被盗走了。2、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定中心未价认证字(2008)17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陕A×××××号汽车价值30000元。3、乔锋锋供述证明,2007年12月底,他与田涛涛等四人偷了一辆车后,又一块儿开车到北郊转,在公交六公司对面一个家属院里偷了一辆黑色普桑车。是他将车开到跟前,陈海峰专门偷,田涛涛望风。车开到贺韶村时大概是凌晨1点,这个车后来卖了4500元,他分了1000元,没有给田涛涛分钱。4、田涛涛供述证明,当晚偷了一辆车放好后,他与乔锋锋等四人又开车进城乱转,他对城里不熟,在车上打盹,不知啥地方,又偷了一辆普桑车。他被叫醒后发现在北二环上,峰峰把偷来的车交由他开到贺韶村。四、2008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乔锋锋伙同王小峰、赵某等人驾车窜至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什字附近雅韵茶社门口,采用同类手段,盗走陕A×××××号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王其荣陈述证明,2008年1月7日晚21时许,他将陕A×××××号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放在雅韵茶社门外人行道上,次日凌晨2时许他看了一下车还在,早上4时50分看时,车不见了。2、西安市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灞价鉴字(2008)第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陕A×××××号汽车价值22000元。3、乔锋锋供述证明,2008年1月7日,赵某开车接王小峰后,在万寿路金龙宾馆和他及陈海峰会面后,由他开车,拉着王、赵及陈在西安市转悠了一圈。在南郊吉祥村什字路边,发现了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陈海峰让王小峰下去踢了这个车几脚,车没有动静。赵某和王小峰放风,陈海峰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车门,将这个车偷走了。到东三环后,王小峰和赵某将这个车开到新筑藏起来了,此后这车被陈海峰开回三桥,听说没来得及出手,就被公安机关抓了,他们三人未分到钱。4、王小峰供述证明,2008年1月7日晚,乔锋锋打电话让他去玩,他和赵某坐乔锋锋租的车接了三桥的峰峰,然后一直在城里转来转去。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在路边,峰峰让他去踢那车,说要听警报声。他就下车用手拍了那车,但无任何声音,他返回车上,乔锋锋就开车走了,在城里又转了一会儿,又转到这辆红桑塔纳旁。峰峰下车用钥匙开了车门,发动了车,就象开自己的车一样,开到一处比较宽阔的路面后,乔锋锋让他和赵某把车开回新筑放好。当时他和赵某不知将车放在何处,比较为难,最后还是同意了。他和赵开车到上双寨村表哥王东家,把这辆车的票据烧了,当时表哥问是谁的车,为何烧票,他胡乱应付几句,让别问了,然后赵某把车开回去放在潘罗村。当初他不知是去偷车,后来知道了,也只希望乔得钱后能赶快还借他的钱。此后这车是否卖了他不知道,他没得到任何钱。5、赵某供述证明,2008年1月7日晚10时许,王小峰让他开车并带把刀去昆明路加油站,赶到后王小峰坐上车就在西安市区乱转。约8日凌晨零点左右,王小峰让将车开到万年宾馆接了一个小伙,又到万寿路接了乔锋锋,然后又在市区乱转,王小峰说,今晚上有可能开回去辆车,在路上遇上大众系列车时,王小峰就要下车看看是否有防盗系统,周围是否有摄像,他就知道王小峰要偷车,他没干什么,就坐着车随着乱转。最后转到吉祥村什字附近时,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因为车旁有很多出租车司机在说话,就没有行动。然后又继续寻找目标,没找到什么好车,就回去偷那辆红色桑塔纳。王小峰和他下车往那车跟前走,当他走过去约10米时听见那车被踢了一脚,回头见王小峰在踢车,但那车没有响,王小峰就打电话叫车过来,他上了车,同来的一个小伙拿出一大串钥匙去打开了车门,将那车发动着偷走了。到东二环后,他上了刚偷来的车,王小峰开着就回了新筑。王小峰让他开回去放在家里,由于他家正装修房子,就把这辆车放到了潘磊家(潘磊的证词可与此印证)。第二天王小峰又把这个车开走了,他当时与乔锋锋分手时,乔让他把这个车卖了,之后给他500元,他同意,但他没来得及卖,就被王小峰开走了。五、2008年1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乔锋锋伙同王小峰、乔佩(已另案起诉)等人采用同类手段,从西安市新城区华清路小区盗走陕A×××××号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由赵某藏匿于潘磊家中。次日公安机关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将该车查获,并将赵某抓获,赵某协助公安机关将乔锋锋抓获,乔锋锋又协助公安机关将王小峰、田涛涛抓获。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55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乔锋锋家属代乔退赔了8000元,王小峰、赵某亲属代王、赵各退赔了7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刘峰陈述证明,2008年1月9日晚21时30分,他将陕A×××××号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放在华清铁路小区楼下,次日早上5时许发现车不见了,就打电话联系西安神鹰GPS卫星定位,得知车位于新筑街道办事处潘罗村附近,即向新筑派出所报案。2、西安市灞桥区价格认证中心灞价鉴字(2008)第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陕A×××××号汽车价值55000元。3、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清单可证明陕A×××××号车已发还给刘峰。4、乔锋锋供述证明,2008年1月9日,他和王小峰、乔佩及陈海峰兄弟一块坐车在西安转了一大圈寻找下手目标。22时多,他开车转到华清路小区,发现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陈海峰用脚踢该车没响声,王小峰下车给陈望风,陈用钥匙迅速打开车门,将车发动,拉着王小峰往纺织城开。到东三环后,他将偷来的车开到新筑,王小峰又开到潘罗村,让赵某将车藏起来。5、王小峰供述证明,2008年1月9日中午,乔锋锋打电话让他到金龙宾馆玩,乔佩也来了,下午7点多,三桥的锋锋带着一个人也来了。晚上9点,乔锋锋和三桥的峰峰让他们坐车出去转,他问是不是去偷车,乔锋锋说他话多,他就没说啥上了车。乔锋锋开车在西安市大街小巷转来转去,后来到了一个居民小区,他又问乔锋锋是不是要偷车,被其他几个人瞪了一眼,说他话咋这么多,他就不敢说啥了。峰峰指着一栋楼下停着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对乔锋锋说,就是那辆车,意思是偷那辆车。乔又开车转了一圈后停在那车旁,峰峰用钥匙打开那车门,发动着开走了。到新筑后乔锋锋让他将车开上找赵某,让赵把车放好,并把以前偷的红色桑塔纳取出来,说要卖,他就照办了。(赵某及潘磊的陈述可与此印证)。6、乔佩供述证明,2008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他和王小峰、三桥的峰峰等人坐事先租来的车由乔锋锋开着在西安转,没有在城里找到下手目标,就转到北郊一个小区里,发现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峰峰下车迅速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时王小峰等人望风,他和乔锋锋等人在车里坐着等,把那车弄到手后,王小峰坐上去了。车到十里铺米家堡附近停下,将那车车牌卸了,由王小峰开回新筑潘罗村藏起来了。第二天听说乔锋锋被抓了,他就跑到大明宫躲了起来。7、公安新筑派出所证明,赵某、乔锋锋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情节。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锋锋、王小峰、田涛涛、及赵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乔锋锋参与盗窃五次,数额为107000元,特别巨大;王小峰参与盗窃二次,数额为77000元,特别巨大;田涛涛参与盗窃三次,数额为30000元,数额巨大。赵某参与盗窃一次,数额为22000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各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乔锋锋、王小峰虽辩称其有一两次盗窃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的,但该辩词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田涛涛辩护人认为田涛涛有一次盗窃的证据不足,但该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乔锋锋有立功表现,且能够退赔部分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小峰系从犯,且能退赔部分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涛涛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又能退赔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乔锋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被告人王小峰、田涛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锋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小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15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田涛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12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程东风代理审判员:屈红英代理审判员:王新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