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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李民彦与赵利锋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灞民初字第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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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民彦。被告赵利锋,又名赵建利。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民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45元。

代理审判员:杨扬

书记员:李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