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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与刘青江、圣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8)新法执字第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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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负责人王根荣。被执行人刘青江,男。被执行人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圣腾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明。委托代理人**敏,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青江、圣腾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刘青江、圣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东大街支行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75714.58、利息18988.06元、诉讼费2068元及其他费用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新法执字第11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银生

书记员:杨卫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